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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

2015-07-07 17:20:39 来源: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申请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查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色食品检查员,对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等实施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的初审,中心负责对省级工作机构初审结果及其提交相关材料的综合审查,并对审查工作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审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行签字负责制。

 

第二章 申请材料构成

第五条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和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构成。

第六条 申请人材料

(一)申请人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七条和第十九条要求提交,其中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需加盖年检章。

(二)有平行生产的,应提供绿色食品区别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储运、文件记录、人员培训等;有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和被委托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产品抽样单;

其中(一)和(二)应提供原件,环境免测依据的监测报告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

(一)《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三)《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

(四)《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照片和《会议签到表》;

(五)《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六)《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

(七)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并按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顺序编制成册。

 

第三章 申请人材料审查

第十条 资质审查

(一)申请人应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八)“集团公司+分公司”可作为申请人,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申请人;

(九)全军农副业生产基地申请绿色食品应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十)申请产品应为现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适用目录》范围内产品,但产品本身或产品配料成分属于卫生部发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产品(其中已获卫生部批复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产品除外),需取得国家相关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的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申报;

(十一)其它要求

1.续展申请人应完全履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责任和义务;

2.无稳定原料生产基地(不包括购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原料或绿色食品及其副产品的申请人),且实行委托加工的,不得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资质证明材料审查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1.申请人应与企业名称一致;

2.经营范围应涵盖申请产品类别。

(二)商标注册证

1.申请人应与商标注册人或其法人代表一致,若不一致,应提供申请人使用权证明材料(商标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商标转让协议等);

2.核定商品使用类别应涵盖申请产品;

3.应在有效期内;

4.应提供正式商标注册证,在受理期、公告期的按无商标处理;

5.未注册商标的无需提供相关注册材料。

(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证)

1.在QS证取证目录范围内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及其副页;

2.申请人应与被许可人或其申请产品生产方一致;

3.许可生产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产品;

4.应在有效期内。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提供该证书;

2.申请人应与证书中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养殖场所名称一致;

3.经营范围应涵盖申请产品。

(五)屠宰许可证

1.需提供屠宰许可证的产品,应提供该证书;

2.申请人应与证书中企业名称或其申请产品屠宰加工方一致;

3.应在有效期内。

(六)采矿(取水)许可证

1.矿泉水、矿盐等矿产资源产品申请人应提供该证书;

2.申请人应与采矿权人或其采矿单位一致;

3.生产规模应能满足产品申请产量需要;

4.应在有效期内。

(七)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申请人应与证书中单位名称一致,生产品种应涵盖申请产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属野生动物养殖产品的,应提供该证书且应在有效期内。

3.特种水产养殖许可证:属特种水产养殖产品的,应提供该证书且应在有效期内。

4.野生采集证明材料:属野生采集产品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5.其它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审查

(一)应符合其填写说明要求;

(二)封面应明确初次申请和续展申请;

(三)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申请人盖章,并填写日期;

已有中心注册内检员的申请人,应有内检员签字;

(四)表一是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明确龙头企业级别;

(五)续展申请人应填写首次获证时间;

(六)申请人简介应包括申请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生产规模、员工组成、发展状况及经营产品等情况;

(七)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规章要求;

(八)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一致。若有图形、英文或拼音等,应按“文字+拼音+图形”或“文字+英文”等形式填写;若一个产品同一包装标签中使用多个商标,商标之间应用顿号隔开;

(九)年产量单位应为吨;

(十)是否有包装,包装规格应符合实际预包装情况;

(十一)续展产品名称、商标、产量等发生变化的,应在表二备注栏说明;

(十二)申请产品原料来源于绿色食品或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应如实填写表三,否则杠划;

(十三)表四内容应按申请产品分别填写;绿色食品包装印刷数量应按包装规格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 《种植产品调查表》审查

(一)应符合其填表说明要求;

(二)该表用于不添加任何配料和添加剂,只进行清洁、脱粒、干燥、分选等简单物理处理过程的产品(或原料)。如原粮、新鲜果蔬、饲料原料等。来源于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产品,无需填写该表。

(三)种植产品基本情况审查

1.名称应填写种植产品或产品原料、饲料原料作物名称;

2.面积、年产量应按不同作物分别填写,且符合实际;

3.基地位置应具体到乡(镇)、村,5个以上的可另附基地清单。

(四)产地环境基本情况

1.对于产地分散、环境差异较大的,应分别描述;

2.需描述的,应做具体文字说明;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1和NY/T1054标准要求。

(五)栽培措施及土壤处理

1.措施及处理方式不同的,应分别填写;

2.涉及土壤消毒的,应填写消毒剂名称、使用方法、用量及使用时间等;涉及土壤改良的,应描述具体措施,如深翻、晒土、使用土壤改良剂等;

3.土壤培肥处理应填写肥料原料名称、年用量,并详细描述来源及处理方式;

4.审查是否符合NY/T393和NY/T394标准要求。

(六)种子(种苗)处理

1.种子(种苗)来源应详细填写来源方式及单位;

2.种子(种苗)处理应填写具体措施,涉及药剂使用的应说明药剂名称和用量;

3.播种(育苗)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多茬次的应分别填写;

4.审查是否符合NY/T393标准要求。

(七)病虫草害农业防治措施

1.应详细描述防治措施;

2.有间、套作的,应同时填写其病虫草害农业防治措施。

(八)肥料使用情况

1.产品名称应填写作物名称,使用情况应按作物分别填写;

2.氮磷钾不涉及项可杠划;

3.当地同种作物习惯施用无机氮种类及用量应符合实际情况;

4.审查是否符合NY/T394标准要求。

(九)病虫草害防治农药使用情况

1.产品名称应填写作物名称,使用情况应按作物分别填写;

2.农药名称应填写“商品名(通用名)”,例如一遍净(吡虫啉);

混配农药应明确每种成分的名称,如克露(代森锰锌·霜脲氰);

3.登记证号应为农药包装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且应与中国农

药信息网上查询结果一致;

4.剂型规格应按相应农药的包装标签填写,如50%乳油,10%可湿性粉剂,200克/升水剂,3.6%颗粒剂、8000IU/毫克(BT)等;

5.防治对象应填写具体病虫草害名称;

6.使用方法应按农药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喷雾、拌种、土壤处理、熏蒸、涂抹、种子包衣等;

7.每次用量应符合农药包装标签标识的制剂用药量;

8.使用时间应符合农药包装标签标识的安全间隔期要求;

9.有间作或套作的,应同时填写其病虫草害农药使用情况;

10.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3标准要求。

(十)灌溉情况

1.属天然降水的在是否灌溉栏标注;

2.其它灌溉方式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一)收获后处理

1.收获时间应具体到日期,有多茬次或多批次采收的,应按茬口或批次填写收获时间;

2.收获后清洁、挑选、干燥、保鲜等预处理措施应简要描述处理方法,包括工艺流程图,器具、清洁剂、保鲜剂等使用情况等;

3.包装材料应描述包装材料具体材质,包装方式应填写袋装、罐装、瓶装等;

4.防虫、防鼠、防潮应填写具体措施,有药剂使用的,应说明具体成分;

5.如何防止绿色食品食品与非绿色食品混淆栏应填写具体措施;

6.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658和NY/T393标准要求。

(十二)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包括投入品包装袋、残次品处理情况,基地周边环境保护情况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畜禽产品调查表》审查

(一)应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本表适用于畜禽养殖、生鲜乳及禽蛋收集等;

(三)应按不同畜禽名称分别填写;

(三)养殖场基本情况

1.养殖面积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2.基地位置应填写养殖场或牧场位置,具体到乡(镇)、村,5个以上的可另附基地清单;

3.对于养殖场分散、环境差异较大的,应分别描述;

4.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473和NY/T1892标准要求;

5.对于养殖场不在无规定疫病区的,审查是否有针对当地易发的流行性疾病制定相关防疫和扑灭净化制度。

(四)养殖场基础设施

1.应按实际情况填写,需描述内容做具体文字说明;

2.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473和NY/T1892标准要求。

(五)养殖场管理措施

1.应按实际情况填写,需描述内容做具体文字说明;

2.养殖场消毒应填写具体措施,有药剂使用的,应说明使用药剂名称及使用时间;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472标准要求。

(六)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1.应按畜禽名称分别填写;

2.养殖规模应填写存栏量,并说明单位,如头、只、羽等;

3.品种名称应具体到种,如长白猪、荷斯坦奶牛、乌骨鸡等;

4.种畜禽来源应填写种苗来源,如自繁或外购来源单位;

5.年出栏量及产量应填写畜禽年出栏量(头/只/羽),蛋禽、奶牛等应填写蛋、奶的产量(吨);

6.养殖周期应填写畜禽从入栏到出栏(或淘汰)的时间;

7.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填写所有成分,如豆粕、青贮玉米、预混料或微量元素(如矿物质、维生素)等;

8.用量及比例应符合动物不同生长阶段营养需求;

9.来源应填写饲料生产单位或基地名称或自给;

10.审查饲料使用情况是否符合NY/T471标准要求。

(七)畜禽疫苗及兽药使用情况

1.应按畜禽名称分别填写;

2.兽药名称栏应填写商品名(通用名);

3.用途应填写具体防治的疾病名称;

4.使用方法应填写肌注、口服等;

5.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472标准要求。

(八)饲料加工及存贮情况

1.防虫、防鼠、防潮应填写具体措施,有药剂使用的,应说明使用药剂名称;

2.如何防止绿色食品食品与非绿色食品混淆栏应填写具体措施;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3标准要求。

(九)畜禽、禽蛋、生鲜乳收集

1.清洗、消毒应具体填写方法,涉及药剂使用的,应说明使用药剂名称、用量等;

2.存在平行生产的,应说明区分管理措施;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472标准要求。

(十)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处理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加工产品调查表》审查

(一)应符合其填表说明要求;

(二)该表用于以植物、动物、食用菌、矿物资源、微生物等为原料,进行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的产品,如米面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肉食加工品、乳制品、酒类、畜禽配合饲料和预混料等。

(三)加工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应与申请书一致,饲料加工也应填写该表;

2.商标、年产量应与申请书一致;

3.包装规格栏应填写所有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

4.续展涉及产品名称、商标、产量变化的,应在备注栏说明。

(四)加工厂环境基本情况

1.对于有多处加工场所的,应分别描述;

2.需描述内容应做具体文字说明;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1和NY/T1054标准要求。

(五)加工产品配料情况

1.应按申请产品名称分别填写,产品名称、年产量应与申请书一致;

2.主辅料使用情况表应填写产品加工过程中所有投入原料使用情况;

3.添加剂使用情况中名称应填写具体成分名称,如柠檬酸、山梨酸钾等,不得以“防腐剂”等名称代替,应明确添加剂用途;

4.原料及添加剂比例总计应为100%;

5.有加工助剂的,应填写加工助剂的有效成分、年用量和用途;

6.来源应填写原料生产单位或基地名称;

7.加工水使用情况和主辅料预处理情况应根据生产情况如实填写;

8.加工产品配料应符合食品级要求;

9.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原料(包括绿色食品、绿色食品加工产品的副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391标准要求,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和管理而获得的原料、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的原料及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应不少于90%,其它原料且比例在2%-10%的,应有固定来源和省级或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应依据《绿色食品标准适用目录》执行,如产品标准不在目录范围内,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顺序依次选用);原料比例<2%的,年用量1吨(含)以上的,应提供原料订购合同和购买凭证;年用量1吨以下的,应提供原料购买凭证;

10.使用食盐的,使用比例<5%的,应提供合同、协议或发票等购买凭证;≥5%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符合NY/T1040标准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11.同一种原料不应同时来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和未获得标志的产品;

12.对于标注酒龄黄酒,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名称相同,标注酒龄不同的,应按酒龄分别申请;

(2)标注酒龄相同,产品名称不同的,应按产品名称分别申请;

(3)标注酒龄基酒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且该基酒应为绿色食品。

1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2和NY/T471标准要求。

(六)加工产品配料统计表

1.合计年用量应包括所有配料,不同产品的相同配料合计填写;

2.应对添加剂级别进行勾选。

(七)产品加工情况

1.加工工艺不同的产品应分别填写加工工艺流程;

2.处理方法、提取工艺使用溶剂和浓缩方法应同时反映所有加工产品的使用情况。

(八)包装、储藏、运输

1.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审查是否符合NY/T658和NY/T1056标准要求。

(九)平行加工

1.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2.对避免交叉污染的措施进行勾选或描述。

(十)设备清洗、维护及有害生物防治

1.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2.涉及药剂使用的,应说明具体成分;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3标准要求。

(十一)污水、废弃物处理情况及环境保护措施应按实际情况填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水产品调查表》审查

(一)应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该表适用于鲜活水产品及捕捞、收获后未添加任何配料的冷冻、干燥等简单物理加工的水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其它配料或加工工艺复杂的腌熏、罐头、鱼糜等产品,需填写《加工产品调查表》。

(三)水产品基本情况应按不同养殖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四)产地环境基本情况

1.对于产地分散、环境差异较大的,应分别描述;

2.需描述内容应做具体文字说明;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1和NY/T1054标准要求。

(五)苗种情况

1.品种名称应填写鲤鱼、鳙鱼等产品名称;

2.苗种来源应对外购和自育进行勾选,并说明来源单位;

3.消毒应填写具体方法,涉及药剂使用的,应说明药剂名称;

4.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755标准要求。

(六)饵料(肥料)使用情况

1.饵料配方不同的应分别填写;

2.应按生产实际选填相关内容;

3.审查饵料构成是否符合NY/2112标准要求;

4.海带、螺旋藻等藻类养殖应填写肥料使用情况;

5.审查肥料使用是否符合NY/T394标准要求。

(七)常见疾病防治

1.应按产品名称分别填写;

2.审查药物使用是否符合NY/T755标准要求。

(八)水质改良情况

1.涉及水质改良的应填写该表;

2.审查药物使用是否符合NY/T755标准要求。

(九)捕捞、运输

1.养殖周期应填写投苗到捕捞的时间;

2.如何保证存活率应填写具体措施,涉及药物使用的,应说明药物名称;

3.审查药物使用是否符合NY/T755标准要求。

(十)初加工、包装、储藏

1.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2.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755和NY/T658标准要求。

(十一)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食用菌调查表》审查

(一)应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该表适用食用菌鲜品和干品。压缩食用菌、食用菌罐头等产品还需填写《加工产品调查表》;

(三)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应填写原料种类,如金针菇、香菇等;

2.基地位置应具体乡(镇)、村,5个以上的,可另附基地清单。

(四)产地环境基本情况

1.对于产地分散、环境差异较大的,应分别描述;

2.需描述内容应做具体文字说明;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1和NY/T1054标准要求。

(五)基质组成情况

1.应按产品名称分别填写,不涉及基质的不填写该表;

2.成分组成应符合生产实际,来源应填写原料供应单位。

(六)菌种处理

1.应按产品名称分别填写;

2.接种时间应填写本年度每批次接种时间;

3.菌种如“自繁”应详细描述菌种逐级扩大培养的方法和步骤。

(七)污染控制管理

1.基质消毒、菇房消毒应填写具体措施,有药剂使用的,应描述使用药剂名称及使用时间等;

2.栽培用水来源应按实际生产情况填写;

3.其它潜在污染源及污染物处理方法应对食用菌生产及产品无害,如感染菌袋、废弃菌袋等;

4.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3标准要求。

(八)病虫害防治措施

1.产品名称应填写原料种类,农药防治应按产品名称分别填写;

2.农药防治情况审查要求同《种植产品调查表》。

(九)用水情况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采后处理

1.收获后清洁、挑选、干燥、保鲜等预处理措施应简要描述处理方法,包括工艺流程图,器具、清洁剂、保鲜剂等使用情况等;

2.包装材料应描述包装材料具体材质,包装方式应填写袋装、罐装、瓶装等;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658和NY/T393标准要求。

(十一)食用菌初加工

1.加工工艺不同的产品应分别填写工艺流程;

2.成品名应与申请书一致;

3.原料量、出成率、成品量应符合实际生产情况;

4.审查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漂白剂、增白剂、荧光剂等非法添加物质。

(十二)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蜂产品调查表》审查

(一)应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该表适用于涉及蜜蜂养殖的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需填写《加工产品调查表》;

(三)蜂产品基本情况

1.名称应填写花粉、蜂王浆、蜂蜜等;

2.基地位置应填写蜜源地名称,5个以上的可另附基地清单。

(四)产地环境基本情况

1.对于蜜源地分散、环境差异较大的,应分别描述;

2.需描述的,应做具体文字说明;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1和NY/T1054标准要求。

(五)蜜源植物

1.应按蜜源植物分别填写;

2.病虫草害防治应填写防治方法,涉及农药使用的,应填写使用的农药通用名、用量、使用时间、防治对象和安全间隔期等内容;

3.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3标准要求。

(六)蜂场

1.应按申请产品对生产产品种类进行勾选;

2.蜜源地规模应填写蜜源地总面积;

3.巢础来源及材质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4.蜂箱及设备如何消毒应填写消毒方法、消毒剂名称、用量、消毒时间等;

5.蜜蜂饮用水来源应填写露水、江河水、生活饮用水等;

6.涉及转场饲养的,应描述具体的转场时间、转场方法等;

7.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393和NY/T472标准要求。

(七)饲喂

1.饲料名称应填写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2.来源应填写自留或饲料生产单位名称;

3.审查饲料使用是否符合NY/T471标准要求。

(八)蜜蜂常见疾病防治

1.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2.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472标准要求。

(九)蜂场消毒

1.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2.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NY/T472标准要求。

(十)采收情况

1.有多次采收的,应填写所有采收时间;

2.有平行生产的,应具体描述区分管理措施。

(十一)储存及运输情况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二)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技术规程审查

生产技术规程包括种植规程(涵盖食用菌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包括畜禽、水产品和蜜蜂等养殖规程)和加工规程。各项规程应依据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特点。技术规程应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发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种植规程

1.应包括立地条件、品种与茬口(包括耕作方式)、育苗与移栽、种植密度、田间肥水管理、病虫草鼠害的发生及防治、收获(包括亩产量)、原粮存储(包括防虫、防潮和防鼠措施)、收后预处理、平行生产及废弃物处理等内容;

2.肥料使用情况应包括施用肥料名称、类别、使用方法、每次用量、全年用量等;涉及食用菌基质的,应说明基质组成情况、基质消毒情况等;

3.病虫草鼠害发生及防治应说明当地常见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具体措施(包括农业措施、物理、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涉及化学防治的,应说明使用农药名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使用时间。

4.审查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NY/T393和NY/T394标准要求。

(二)养殖规程

1.主要包括养殖环境,品种选择、繁育,不同生长阶段饲养管理(包括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防疫及疾病防治等);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应包括不同生长阶段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组成情况、用量;

3.药物使用应说明使用药物名称、用量、用途、用法、使用时间及停药期等;

4.审查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NY/T471、NY/T472、NY/T473、NY/T755、NY/T1892、NY/T2112。

(三)加工规程

1.应描述主辅料来源、验收、储存及预处理方法等;

2.应明确主辅料组成及比例,食品添加剂品种、来源、用途、使用量、使用方式等;

3.应描述加工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如温度、湿度、时间、浓度、用量、杀菌方法、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主要设备及清洗方法;产品包装、仓储及成品检验制度;

4.涉及仓储产品或原料应说明其防虫、防鼠、防潮等措施;

5.审查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GB2760、NY/T392、NY/T393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原料订购凭证

(一)合同(协议)的总体要求

1.应真实、有效,不得涂改或伪造;

2.应清晰、完整并确保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清晰;

3.应包括绿色食品相关技术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

4.原料及其生产规模(产量或面积)应满足申请产品生产需要;

5.应确保至少三年的有效期。

(二)原料供应为“自有基地”的

1.应提供自有基地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产权证、林权证、滩涂证、国有农场所有权证书等;

2.若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为非产权人,应提供产权人土地来源证明;

3.发包方为合作社的,应提供社员清单,包括姓名、面积、品种、产量等内容。

(三)原料供应为“公司+基地+农户”形式的

1.应提供公司与农场、村或农户等签订的合同(协议)样本(样本数以签订的合同数开平方计);

2.应提供基地清单和农户(社员)清单

(1)基地清单应包括乡(镇)、村数、农户数、品种、面积(或规模)、预计产量等信息;

(2)农户清单应包括农户姓名、面积(或规模)、品种、预计产量等;对于农户数50户(含50户)以下的申请人要求提供全部农户清单;对于50户以上的,要求申请人建立内控组织(内控组织不超过20个),即基地内部分块管理,并提供所有内控组织负责人的姓名及其负责地块的品种、农户数、面积(或规模)及预计产量。

(四)原料供应为“外购绿色食品或其副产品”的

1.应提供申请人与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一年内的原料购销发票复印件2张:

(1)合同(协议)、购销发票中产品应与绿色食品证书中批准产品相符;

(2)购销发票中收付款双方应与合同(协议)中一致。

2.若申请人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协议),还应提供经销商销售绿色食品原料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发票或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销售证明等;

3.提供真实有效的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4.审查绿色食品原料是否供给其它单位,现有原料产量能否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需要。

(五)原料供应为“外购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原料的

1.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基地证书复印件;

2.提供申请人与基地范围内产业化经营单位或合作社等生产主体签订的原料供应合同及相应票据;

3.基地办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购买原料来自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确认签订的原料供应合同真实有效;

4.申请人无需提供《种植产品调查表》、种植规程、基地管理制度、基地图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基地图

(一)基地图应清晰反映基地所在行政区划(具体到县级)、基地位置(具体到乡镇村)和地块分布;

(二)加工产品还应提供加工厂平面图,养殖产品还应提供养殖场所平面图。

第二十二条 质量控制规范

(一)应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发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非加工产品应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基地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基地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投入品供应、管理;种植(养殖)过程管理;产品收后管理;仓储运输管理等相关内容。

(三)加工产品应提供《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应包括:

1.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简介;

2.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管理方针和目标;

3.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4.可追溯体系、内部检查体系、文件和记录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设计样

(一)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标准要求;

(二)标签上生产商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配方等内容应与申请材料一致;

(三)标签上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样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且应标示企业信息码;

(四)申请人可在标签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标示其执行的其它标准;

(五)非预包装食品不需提供产品包装标签。

第二十四条 环境质量证明材料审查

(一)《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的检测项目应与《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一致;

(二)若申请人提供了近1年内(以省级工作机构受理时间为准)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抽样检测;

(三)涉及牛羊草原放牧的,其草原土壤免做环境抽样检测;

(四)《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报告封面应有监测单位盖章、CMA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2.报告第一页检测结论应表述为“*****(申请人名称)申请的**区域(基地位置)**万亩(基地面积)***(产品名称)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不符合)NY/T391标准要求,适宜(不适宜)发展绿色食品”,并加盖检测专用章,且有批准、审查、制表人员签名;

3.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采样地点名称(明确到行政村)、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单项判定(Pi)和综合评价(P综);

4.土壤监测结果应明确采样深度(cm),土壤肥力检测结果要进行级别划分,但不作为判定产地环境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五)审查检测项目和结果是否符合NY/T391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审查

(一)产品抽样应符合NY/T896标准要求;

(二)《产品抽样单》应填写完整,不涉及项目应杠划,并有抽样单位(检测机构)与被抽样单位(申请人)签字、盖章;

(三)《产品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报告封面受检产品、受检单位应与申请产品、申请人一致,有检测机构盖章、CMA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2.报告第1页检验相关信息应与申请产品一致,检测依据应符合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应有检测机构盖章,并有批准、审查、制表人员签名;

3.检测项目应在备案认可范围内;

4.检测结论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条文释义第八十一条规定,备注栏不得填写“仅对来样负责”等描述;

5.分包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报告至少应包括序号、检验项目、计量单位、标准要求、检出限、检测结果、单项判定、检验结论;

(四)续展申请人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度的全项抽检报告,可作为其同类系列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非全项抽检报告,可作为该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

(五)审查检测项目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六)同类分割肉产品只需提供一份检测机构出具的全项产品检验报告。

 

第四章 省级工作机构材料和现场检查报告审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材料审查

(一)《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

1.应明确材料审查意见;

2.审查意见不合格的或需要补充的应用“不符合……”、“未规定……”、“未提供……”等方式表达,不应用“请提供……”、“请补充……”、“应……”等方式表达;

3.应有省级工作机构盖章。

(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1.应明确初次申请或续展申请;

2.应明确检查依据和检查内容等相关信息;

3.填写内容、签字、盖章应完整。

(三)《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

1.应明确现场检查意见;

2.现场检查合格的,应说明环境检测项目,如灌溉水、土壤等;

不合格的,应说明原因;

3.填写内容、签字、盖章应完整。

(四)《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

1.报告内容应详实;

2.检查日期应在产品生产季节;

3.检查应由至少2名具有相关专业的检查员实施;

4.填写内容、签字、盖章应完整;

5.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

(五)《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1.发现问题描述应客观说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2.依据应明确具体标准条款,如NY/T393中第5.5款,使用了附录A以外的农药;

3.涉及整改的,申请人应附整改报告,检查组应就其整改落实情况填写意见;

4.填写内容、签字、盖章应完整。

(六)会议签到表

1.应根据参会情况对首次会议和总结会进行勾选;

2.检查员、签到日期应与《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一致;

3.填写内容、签字应完整。

(七)现场检查照片

1.应反映检查员工作,体现申请人名称,标注检查地点和内容,且检查员应与检查报告一致;

2.应清晰反映首次会议、实地检查、随机访问、查阅文件(记录)、总结会,并覆盖申请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等关键环节;

3.应提供5寸照片,并在A4纸上按检查顺序打印或粘贴。

(八)《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

1.初审报告应由省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授权的检查员完成并签字,现场检查人员不能参与同一申请的初审;

2.应明确初次申请或续展申请;

3.续展申请人、产品名称、商标和产量发生变化的应填写表一备注栏;

4.申请书、调查表和现场检查报告产量不一致的,以最小产量为准;

5.表二应对相关内容的“有/无/不涉及”进行说明,对其“符合性”进行判断,并对需说明的加以备注;

6.应由省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7.检查员意见应表述为: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申请产品)等产品,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申请材料完备有效;

8.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意见应表述为:初审合格,同意报送中心或同意续展。

第二十七条 补充材料审查

1.应针对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逐条书面答复,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提交续展补充材料的,应在有效期后3个月内完成;

2.应有申请人或相关部门盖章;

3.应由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中心每月随机抽取10%的综合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章 评判

第二十九条 不通过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申请材料任一部分造假的,如伪造合同、发票、证书、现场检查报告及照片等;

(二)产地环境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检测数据不符合NY/T391标准要求或检测结论不合格;

2.产地环境发生变化的,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投入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转基因技术及其产物的;

2.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非法添加物质;

(2)使用量、使用范围不符合GB2760标准要求;

(3)添加NY/T392中不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3.农药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并未获得国家农药登记许可;

(2)使用NY/T393附录以外的农药;

(3)使用量超过农药登记用量的;

(4)安全间隔期不符合要求的。

4.肥料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添加有稀土元素的肥料;

(2)使用成分不明确、含有安全隐患成分的肥料;

(3)使用未经发酵腐熟的人畜粪尿;

(4)使用生活垃圾、污泥和含有害物质的工业垃圾;

(5)使用的无机氮素用量超过当地同种作物习惯施用量一半;

(6)使用的肥料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5.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饲料原料不全是通过认定的绿色食品,或来源于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认定或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方式生产、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自建基地生产的产品;

(2)使用以哺乳类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不包括乳及乳制品)饲喂反刍动物;

(3)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的原则;

(4)使用工业合成的油脂;

(5)使用畜禽粪便;

(6)使用任何药物饲料添加剂;

(7)饲料添加剂品种不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和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不是农业部公布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8)使用NY/T471附录A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9)饲料贮存中使用化学合成药物毒害虫鼠。

6.兽药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国家规定的其它禁止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

(2)使用NY/T472附录A中的药物,产蛋期和泌乳期使用附录B中的兽药;

(3)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4)使用酚类消毒剂,产蛋期使用酚类和醛类消毒剂;

(5)使用抗菌药物、抗寄生虫药、激素或其它生长促进剂促进畜禽生长;

(6)使用剂量超过登记用量。

7.渔药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93号、235号、560号和1519号公告中规定的渔药;

(2)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3)使用抗菌药物、激素或其它生长促进剂促进水产动物生长。

(4)预防用药使用NY/T755附录A以外的药物;

(5)治疗用药使用NY/T755附录B以外的药物;

(6)使用剂量超过登记用量。

8.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饲料原料不全是通过认定的绿色食品,或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方式生产、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自建基地生产的产品;

(2)使用工业合成的油脂和回收油;

(3)使用畜禽粪便;

(4)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

(5)饲料如经发酵处理,所使用的微生物制剂不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或不是农业部公布批准使用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6)饲料添加剂品种不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和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不是农业部公布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7)使用NY/T2112附录A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8)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9)使用激素;

(10)饲料贮存过程使用化学合成药物毒害虫鼠。

(四)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产品检验报告检测数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或检测结论不合格。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条 需要补充材料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进一步补充材料: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逻辑

1.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前后不符;

2.合同(协议)、发票上相关内容前后不符;

3.产品或原料的产量不符合生产实际;

4.加工工艺与申请产品标称工艺不符;

5.绿色食品原料购买量超过证书批准产量;

6.现场检查时间与照片中反映时间不符。

(三)资质证明、合同(协议)等超过有效期限。

(四)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需要现场核查的

投入品使用情况不明确、生产经营组织模式不满足绿色食品生产管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 审查合格的

无不合格项,材料完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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