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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首修 重典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14-07-07 14:00:20 来源: 农民日报 作者:彭瑶

    编者按: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是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旨在以法律手段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构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终结“九龙治水”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度被认为是“九龙治水”,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有些领域“多人管”,有些领域“没人管”。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举例说,土豆放在集贸市场上卖,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属农业部门管理;土豆放在超市里卖,工商部门又来管;土豆制成土豆泥罐头,质监部门要负责;土豆摆上餐桌做成土豆丝,食药监部门得管理……如果是一根豆芽,又可能出现谁都不管的局面:农业部门认为绿豆属于初级农产品,豆芽是加工品;质检部门则认为豆芽仍属于初级农产品。

    2013年上半年,国务院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分散在工商、质检、食药监、卫生等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整合起来。草案顺应这一变化,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此举有望从根本上解决食品监管领域“踢皮球”的现象。

    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

    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要能找得到“主”。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副司长陈传意表示,食药总局将首先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酒类推行该制度,然后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了解,尽管目前很多产销企业都陆续建立了自己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但由于成本和技术等限制,加上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强行规定,很多企业的可追溯体系都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以猪肉的可追溯体系为例,其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运转经费没有立项、数据库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难以全面实现追溯体系的功能和作用。未来在有法可依的环境下,很多产业的可追溯体系建设将有望全面提速。

    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奶粉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很多消费者对国产婴幼儿奶粉丧失信心,各类“洋奶粉”借机蜂拥进入国内市场,贴牌、分装、造假等现象随之出现。一些不法企业从国外进口大包装乳粉到国内分装,其间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等问题,影响奶粉质量。同时,据冯长根委员介绍,我国128家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生产了8800个不同品牌的产品,个别企业的品牌多达600种,但配方远没有这么多种。企业多设品牌,目的是划分销售区域,防止串货,但也为变相提价、误导消费提供了便利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草案新增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也就是说,国内部分洋品牌,此前因在国内产能不足,需要从海外市场直接进口大包装婴幼儿奶粉,然后在国内再分装,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境内加贴标签等,这些在境内加工洋奶粉的方式都将受到严格管控。

    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先行赔付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7542亿元,个人网店达1246万家。该中心权益与法律部助理分析师姚建芳介绍说,假品牌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和“三无食品”是网民反映最多的网购食品问题。但由于要拆包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网购食品常常陷入不能退换货的困境。

    为此,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赔付。

    姚建芳说,不少网站平台不审核商户的资质,网络食品商户准入门槛很低,商品质量也因此良莠不齐。此次修订草案的规定将对电商平台带来更大压力,促使平台加强对商户的审核,从源头上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官员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须引咎辞职

    此次修法通篇着力体现“重典治乱”。不但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还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

    例如,草案对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的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草案还设置了监管“高压线”,规定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下应当引咎辞职。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其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等。

    此外,草案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引入约谈,能够在前期对事件进行有效干预,避免后期造成更大的危害。”

    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据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0多万家,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此外,还有难计其数的食品门店、小摊贩。由于食品行业链条比较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加工能力较薄弱,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

    对此,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这一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的规定,是政府实现监管工具多元化的尝试,这种保险制度既能为食品厂商增加一道安全阀,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赔偿,是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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