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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

2014-07-14 17:16:47 来源: 绿色食品网 作者:

第三章 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 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场应当严格置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


    第九条 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周围1公里范围内应当无水产品加工厂,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生动物侵入的设施,水质不低于我国规定的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水体还应当保证未遭受致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物的物理或化学污染。


    第十条 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第十一条 输出水生动物卵和精液的,必须来自健康的亲代种群。


    第十二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对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后,按照规定评语(附件2)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应当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第十三条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必须使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药浴、消毒并驱除水生动物体外寄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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