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章

2014-07-14 17:22:37 来源: 绿色食品网 作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检疫官员检查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四条 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进境野生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科学研究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等特殊需要外,应当控制种用野生水生动物的进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农牧网 版权所有@ 2013—2017  咨询热线:15278003356 客服QQ:2352207172  邮箱:2352207172@qq.com
备案号:桂ICP备140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