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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二)

2014-09-05 17:00:05 来源: 认证审核处 作者:

第三章 初次申请审查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第九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 在材料审查合格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受作物生长期影响可适当延后)。

  

    现场检查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工作应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实施。

  

    第十条 现场检查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安排。检查期间,要求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

  

    (二)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好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内检员等参加。

  

    (二) 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严格检查。

  

    (三) 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合同、协议、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记录等。

  

    (四) 随机访问:在查阅资料及实地检查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第一手资料。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工作机构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查合格的,执行第十三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 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

  

    (一)申请人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分别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和《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三)申请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检测。

  

    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中免测条件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免做环境检测的决定。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三)审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同意颁证的,进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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