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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水产养殖认证标准(二)

2014-04-09 15:37:44 来源: 有机农业 作者:

4、有机水产养殖对象

4.1 原则

有机水产养殖对象应该选择适合当地条件(包括环境条件、饵料生物的来源以及养殖对象和水域中和其它生物的协调等)生长的种类,苗种应该主要来源于天然繁育、人工捕捞;经认证机构的许可,也允许使用非自然生产的繁殖方法(如亲鱼的非药物方式催产、鱼卵的人工孵化等)获得苗种。

4.2 苗种来源

(1)应主要选择自然繁育或在已确认无污染水域捕捞的地方优良品种。

(2)引入的外来生物应该来自有机生产养殖系统。

(3)如果引入常规水生生物时要得到认证机构的允许,且在有机系统内至少生活三分之二的生命周期。引入的数量每年不超过养殖场同类有机水产动物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1)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人为危害;

(2)有机生产养殖场和有机生产规模扩大;

(3)在养殖场内建立另一种新的水产生物的生产;

(4)小规模生产。

4.3 不允许选择的养殖对象

不允许使用多倍体、转基因技术以及性激素等禁用药物诱导生产的水产生物品种作为养殖对象。

5、管理

5.1 放养基本原则

放养的模式、密度、规格和混养的比例等应根据水产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来制定。水产生物的活动应符合其天然生态条件下的行为方式。在引进外来生物时,应对当地原有水产生物的健康不产生危害。

5.2 应有足够的措施避免下列情况发生:

(1)放养对象的逃逸;

(2)其它水域生物的侵入;

(3)天敌对放养生物产生的影响。

5.3 水质管理

(1)养殖水质应达到GB116072类水质标准。

(2)保护和加强微生物、植物和动物间所有生物的良性循环。

(3)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禁止使用有机化学合成药物。

(4)不在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中使用影响水体环境和水产动物健康的物质(如含有化学合成物质的材料和渗渍物质)。

(5)制定防止水温剧烈变化的措施。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水产养殖生物出现反常行为,应根据生物的需求对水质进行检测,且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案。

5.4 投喂

5.4.1 基本原则

饲(饵)料应该营养全面、无污染、新鲜,并且根据水产养殖对象的生长和健康需求投喂。积极倡导使用天然饵料饲养,尽量减少残饲(饵)料流失到环境中。不适合人类消费的经有机认证的农、副产品和野生水产品可以用作有机水产养殖饵料使用。

5.4.2 配合饲料的基本要求

(1)饲料原料应该由经有机认证的饲料原料或野生饵料组成,经认证机构认可,允许5%(干重)的饲料原料来自常规系统。

(2)可以用于制作配合饲料的蛋白源原料有:底层白鲑鱼类的鱼粉、多脂鱼类的鱼粉、海洋哺乳动物加工成的可溶性原料以及经有机认证的植物蛋白。在饲料的配比中,允许50%动物蛋白来自于不适合人类消费的并经有机认证的动物的副产品、下脚料或其它材料。

(3)在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情况下,5.4.22所提及的百分比允许超出。

5.5 允许使用和不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

5.5.1 允许使用天然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矿物质等。对人工合成或非天然形态的物质,在使用时应得到认证机构的认可。

5.5.2 以下的原料允许使用:

(1)供食品用的细菌、真菌和霉菌;

(2)食品工业的废料(如糖蜜);

(3)植物性产品。

5.5.3 下列产品(或该产品的其它任何形式)不能用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1)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和兴奋剂;

(2)人工合成的诱食剂;

(3)用溶剂(如乙烷)提取的饲料;

(4)尿素;

(5)纯氨基酸;

(6)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

(7)渔药,但不包括非化学合成的用于增强机体功能的营养性渔药;

5.5.4 限制直接使用人粪尿及畜禽粪尿来培育水体浮游生物饵料;在天然水域中禁止使用人粪尿及畜禽粪尿。

5.5.5 如遇特殊天气情况,需适当使用部分人工合成的化学防腐剂,但应经认证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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