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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水产养殖认证标准(三)

2014-04-09 15:36:42 来源: 有机农业 作者:

6、有机水产养殖疾病控制

6.1 原则

有机水产养殖疾病防治应重视维护环境和养殖对象微生态平衡的理念,遵循“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所有的防治措施应围绕抵抗病虫害和防止疾病的传染而进行。所有管理措施特别是生产水平和生长速度应根据生物的健康而定。应尽量减少活的水产生物的搬运,以免因损伤而导致疾病的发生。在选择疾病治疗措施的时候,动物的健康和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

6.2 控制疾病的主要措施

根据养殖对象可能发生的疾病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如生态防治、免疫防治以及非化学的药物防治。疾病发生后应查找原因,根据病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治疗时,生物的方法和非化学药物的防治方法应首先予以考虑。疾病防治应尽可能减少对养殖对象和环境的危害与影响。对于不可治愈的疾病,应及时将养殖对象焚烧销毁。

6.3 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制剂

(1)提倡采用物理与生物的方法治疗养殖对象的病害。在控制得力的情况下,经认证机构认可,允许使用安全性高的部分渔药和天然植物药。

(2)如果本地区发生某种病害,在其它管理技术不能控制且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允许进行疫苗防治,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水产生物完全吸收前,该水产生物不能作为有机食品。

6.4 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制剂

(1)激素和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

(2)抗生素、有机化学消毒剂和农药等;

(3)GMO方法产生的渔药、疫苗及制剂等。

6.5 保存完整的疾病防治记录的档案。其中记录应该包括:

(1)发病时间、症状、死亡情况、水质情况等;

(2)疾病防治的细节,包括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和疗程等;

(3)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生产单位、产品批号和主要有效成分;

(4)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水域的标志或编号;

(5)病原生物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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