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有机标准 >> 正文

有机食品的加工要求

2018-10-08 10:55:26 来源: 中国有机食品网 作者:

    (1)有机(天然)食品的加工包括谷物食品、淀粉及其制品、果蔬制品、肉食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食糖、糖制品及糕点、蜂产品、茶叶、罐头、饮料、酒、调味品、工业发酵、特殊营养品、棉麻加工、畜产品加工、饲料加工、其他土产品加工等。有机(天然)食品(包括有机农副产品)加工必须执行国家食品质量标准。

 

    (2)有机(天然)食品加工中的原料必需来自颁证的有机生产系统,它们在终产品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95%。原料的质量和等级划分执行国家食品质量标准。

 

    (3)有机(天然)食品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发酵有机体、维生素、草本植物、调料、增稠剂、天然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添加剂。

 

    (4)在使用氢氧化钾作为番茄等食品去皮过程中的加工辅助剂时(加工辅助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到食品中去,而在加工结束包装前能从食品中除去的物质),必须保证从原材料到终产品的PH不变和加工后的废水不污染环境。

 

    (5)用作有机(天然)食品加工的水质应符合要求。

 

    (6)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颁证、未颁证以及普通的原料,防止有机和普通原料混杂在一起。

 

    (7)来源不同的同种原料应采用相同的加工方法。如果有的有机原料在市场上无法购得,允许使用部分(不超过50%)普通的原料。所有的普通成分在出售时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清楚地加以说明。

 

    (8)原料加工过程中,严禁使用辐射和石油馏出物。

 

    (9)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加工工艺、方法、设备和用具等。

 

    (10)保持有机(天然)食品加工外部设施(库房、废物堆放场、老设备存放场、地面景观和停车场等)和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房等)的环境清洁。采取生态和物理措施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厂及其附属设施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

广西农牧网 版权所有@ 2013—2017  咨询热线:15278003356 客服QQ:2352207172  邮箱:2352207172@qq.com
备案号:桂ICP备140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