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样程序
2.1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委派绿色食品检查员进行抽样。
2.2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参加。抽样人员应持《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和《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见附件)。
2.3抽样人员应配带随机抽样工具、封条,与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共同抽样。抽样结束时应如实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四联,被 抽单位 、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抽样单位各持 一 联。
2.4样品一般应在申请人的产品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产品 应已经 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
2.5抽取的样品应立即装箱,贴上抽样单位封条。被抽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
2.6抽样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和国内外贸易的需要,有权提出执行标准规定项目以外 的加测项目 。
2.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抽样:
(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 2)抽样人员无《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
( 3)提供的抽样产品与申请认证产品名称或规格不符的;
( 4)产品未经被抽样单位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