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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章

2014-07-23 16:56:12 来源: 中国农业部 作者: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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