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任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取消指定,暂停或永久不得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并予公告:
(一)未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资质复审的;
(二)依托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检测工作出现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绿色食品工作质量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务工作的;
(六)连续两年工作质量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实施检测工作质量年度评价制度。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对年度内绿色食品检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中心,同时抄送省级工作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将作为检测机构工作质量年度评价依据。优秀者优先安排标志许可、监督抽检等相关任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委托的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所产生的抽样及检测费用由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监督抽检费用由任务下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自收到农产品检验报告5日内、加工食品检验报告15日内(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可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原检测机构应予受理,并对副样重新检测。申请人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则由中心指定其他检测机构作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报告为最 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承检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监制”、“监测”等名义出现在受检产品包装标签及其广告上。
第二十四条 中心不定期组织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