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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四章

2014-08-14 16:25:28 来源: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作者: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愿继续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90日前提出申请。中心将根据该检测机构上一合同期内,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务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名称、体制、办公地址、电话、授权检测范围、相关资质、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完成变更20日内报中心审核确认、备案。


    第四章 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现状评价; 


    (二)承担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监管、投诉和仲裁等检验;


    (三)向中心或省级工作机构反馈预警信息以及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环境、产品质量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承担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如下职责 

    

    (一)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报告电子版报中心存档;


    (二)样品的抽取和检测应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检测机构有义务承检中心要求加测的项目,但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

    

    (三)检测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保守受检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并不得侵占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定期报送检测机构相关考核、复评审、考评及能力验证评价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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