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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食药监部门抽检月饼等中秋国庆应节食品

2015-09-10 12:06:49 来源: 西江都市报 作者:陈素雅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中秋节、国庆节将至,为保障节日期间公众饮食安全,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疾控中心,开展餐饮消费环节月饼、肉类、水产品以及食用油等中秋国庆应节食品抽检行动。

  

    在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加强对大中小型餐饮店食品抽检,重点检查餐厅出售的月饼、肉类、水产品和使用的食用油等,截至昨日,共抽取26家餐饮店90批次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将对相关产品进行封存下架并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对全市各餐饮企业开展检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据介绍,节日期间,食品执法部门也将畅通12331统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置食品安全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记者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解到,相比往年,今年对于月饼等应节食品的监管将更进一步加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在10月份实施,其中对食品生产环节提出“四控”要求:即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而在监管中,还着重强调生产企业对购进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及所销售的食品要有完整台账记录;不准使用非食品变质、来源不明的原料;不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同时,严厉打击月饼生产经营侵权仿冒,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外,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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