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和标识
1.一般原则
1.1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限制在最低水平,包装实行减量化;
1.2在技术条件许可与商品有关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应选择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若不能重复使用,包装材料应可回收利用;若不能回收利用,则包装废弃物应可降解。
2.包装材料
2.1应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回收利用或可生物可降解的包装材料;13.2.2 外包装的印刷标志的油墨或可贴标签的粘着剂应无毒,且不应直接接触食品。
2.2可重复利用或回收利用的包装,其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按GB/T16716的规定执行。
2.3纸类包装表面不允许涂蜡、上油、涂塑料等防潮材料和使用油溶性油墨作标记。
2.4塑料包装不允许使用含氟氯烃化合物(CFC)的发泡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R)等产品;使用聚氯乙烯(PVC)制品,其单体含量应符合GB9691标准的要求。
2.5 禁用锡焊马口铁罐包装食品。
2.6 推广使用无菌包装、真空包装、充气包装来包装有机食品。推广使用保鲜袋包装水果及蔬菜。
3 标识
3.1有机加工食品标识、标注应严格执行GB 7718标准规定。
3.2有机加工食品标志(包括图案和文字)是注册的证明商标,只有经认证并履行商标使用许可手续后,方可将此商标在指定颁证产品上使用。13.3.3 认证机构对每个颁证产品进行编号,这个编号必须与有机加工食品标志一起印在颁证产品的包装标签上。
上一篇:有机产品认证费减免规定
下一篇:有机产品认证标准-贮藏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