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定与委托程序
第六条 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
(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www.greenfood.org.cn)。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近两年内的典型性能力验证材料及检验报告各 2 份;
(六)检测产品或参数收费价目表;
(七)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九)其他资质证明材料。(注:申请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可不提供本条规定的第(八)项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合格的,中心组织专家赴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经现场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中心与其签订《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中国绿色食品网公布。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将书面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现场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人员和技术力量;
(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检测能力;
(五)相关认可资质。